七月起广东省内医保年限可互认
时间: 2013-06-27 15:56 来源:健康报 编辑: 柳长街
目前,广东省医保大多为市级统筹,在以往省内跨市医保转移接续中,各市之间往往不互认年限,导致跨区域转移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需“清零”重新计算,这影响到职工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该政策将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各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需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同时**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此外,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以上规定,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的,退休后可在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通知》的适用人群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对此,《通知》作出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能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从7月1日开始,流动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
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同时,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